律师谈41岁男子地铁内猥亵女乘客:公共场所实施猥亵属较重情节
九派新闻从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获悉,4月8日18时30分许,姚某(男,41岁)在地铁1号线列车车厢内,对一名女乘客实施猥亵行为,后被周围乘客扭送至公安机关。目前,姚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。
4月10日,北京市中闻(西安)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对九派新闻表示,若该行为被认定为一般猥亵行为,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,或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给予相对较重的处罚。谭敏涛律师告诉九派新闻记者,根据有关规定,猥亵他人的,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;若涉及未成年人、精神障碍者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,则可能被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。在此次事件中,姚某的猥亵行为通常按治安案件处理,不构成强制猥亵罪。但如果后续调查发现其有多次违法记录或存在更严重情节,公安机关可重新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受害女子应立即报警,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,提供相关证据,要求公安机关对该男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。若因该事件心理产生创伤,有权要求涉事男子进行民事赔偿。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,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因该事件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,如心理咨询费等。
来源:九派新闻
编辑:王丞